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大学生事务中心自2005年成立至今一直由一支学生助理团队协助老师开展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助理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助理的选拔、管理和使用,更好地服务广大师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助理参照勤工助学普通办公室助理岗位发放工资,工资标准执行学校规定。该岗位贫困生和非贫困生都可申请,同等条件下贫困生可以优先考虑。
第三条学生助理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老师开展大学生事务中心的各项工作:为入驻单位开展服务工作;汇集、反馈学生意见建议;发布与学生事务相关的各类信息;组织开展学生学习与发展指导活动。
(二)协助老师做好“职能部门与学生面对面”活动和“校领导接待日”活动的服务工作;做好承接会议及各类学习发展指导活动的服务工作。
(三)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及时做到上情下达,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
(四)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在工作和学习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六)该岗位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生助理任职条件:
(一)政治坚定。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二)品行端正。诚实谦虚、公平公正、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模范履行学生助理的各项工作职责,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成绩优良。近一学期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名次不低于班级半数。
(四)能力较强。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创新、实干、奉献精神,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五)作风扎实。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服务意识强,实事求是、发扬民主、热心为师生服务。
第五条学生助理选拔程序:
(一)个人申请
大学生事务中心发布助理招聘通知后,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报名。
(二)面试
由学生助理骨干和指导老师组成面试小组对申请报名的学生助理进行面试后,按照1:1.5的比例确定实习助理名单。
(三)实习考核
实习助理经过轮岗实习后,由学生助理骨干代表和老师组成考核小组针对工作内容进行考核。
(四)确认留用
指导老师根据实习考核成绩结合日常实习表现等综合因素最终确定学生助理留用名单。
第六条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助理也可由学院推荐、老师指定、委任或特别聘任等形式产生。
第七条学生助理任期至少为一年,原则上
超过两年。
第八条大学生事务中心结合学生助理的成长规律与实际需求,从增强政治素质、提升思想境界、优化能力结构、锤炼个人作风等方面着手,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着力提升学生助理的信念、品格、视野和能力,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可靠、本领过硬、作风扎实、自律严格的学生助理队伍。
第九条学生助理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应责令辞职或自动离职。
第十条本办法由大学生事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