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018-07-03 来源: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 作者: 责编: 浏览:404

山东理工大学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规范学生公寓管理,提高学生公寓的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后函〔200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公寓是指我校学生住宿专用的房屋以及附属设备、设施和场地。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思想、情感、信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管理的好坏关系到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关系到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和校园文明建设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四条 学校统筹规划,根据实际需要保障经费投入,建设良好的学生公寓基础设施,逐步实现管理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智能化。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改革和完善学生公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公寓工作人员应坚持“以生为本、以爱为源”的理念,始终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的宗旨,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学生自律组织有效参与、民主监督”的学生公寓管理运行机制。

第七条 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学生公寓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协调学生公寓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关系;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学院在公寓开展工作的情况。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寓中心”)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服务及运行工作,其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的有关决策和任务,制定、落实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学生公寓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负责公寓住宿资源的调配及管理;

(三)负责学生公寓设施、设备等资产的使用管理;

(四)负责学生公寓水、电、暖的使用管理;

(五)负责公寓安全管理、秩序维护,教育引导学生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六)负责公寓内及楼周围护坡内等公共区域卫生保洁,督促检查学生宿舍的内务及卫生;

(七)配合各学院做好学生在公寓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参与公寓民主管理,积极开展公寓文化建设,发挥公寓文化育人功能,把公寓建设成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

(八)全心全意为学生提供高质量服务,积极开设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服务项目;

(九)负责向学院及时通报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每学年对各学院的公寓工作总体状况进行评价;

(十)负责对公寓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聘用及奖惩。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根据学生公寓运行的实际需要审定公寓中心财务预算;根据学生宿舍设备设施的实际情况,核定和落实公寓设施设备的年度维修及改造、更新费用等;对缺少的家具设备、设施及时予以添置。

第十条 安全管理处负责指导、督促公寓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治安事件或案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保证学生公寓水、电、暖的正常供应,做好公寓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专项工程的实施;负责学生公寓楼周边环境的保洁及绿化。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积极在学生公寓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逐步完善学生工作进公寓的体制机制。

(一)学院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要经常深入公寓走访,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思想情况,加强情感沟通,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二)加强学生在公寓行为表现的考察、考核,做好学生在公寓表现的评价工作;

(三)依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发生在学生公寓内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四)负责学生宿舍日常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应急疏散演练及消防演练,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生公寓安全、稳定;

(五)负责组建学院宿舍管理委员会,由院学生会副主席兼任主任,培养培训相关学生干部,推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六)加强公寓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切合学生需要的教育活动;

(七)会同公寓中心做好学生宿舍的安排和调整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培育和发展学生公寓自我管理组织,组建宿舍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管委”),由校学生会副主席兼任主任,设置相关组织机构,参与学生公寓民主管理。宿管委具体负责公寓片区及各楼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开展文明公寓、文明宿舍等创建活动;配合公寓中心开展学生公寓安全、卫生、纪律检查。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四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内住宿。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入住宿舍后,要以宿舍为单位要制定宿舍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宿舍公约要在宿舍内张贴。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退宿的,须征得家长同意并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办理退宿手续。教职工子女申请走读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缴费住宿。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取,每学年缴纳1次。特殊情况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的区域、楼号、房间由公寓中心进行分配与调整。住宿学生入住房间、床位由公寓中心和学院安排。未经公寓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公寓房间及床位,学生个人不得私自转借、出租床位。

第十九条 每间宿舍按照相应标准安排住宿,设宿舍长一人,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和宿舍文化建设,带头并督促宿舍其他成员自觉遵守各项公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实行6:00开门、23:00关门熄灯制度(节假日、学校重大活动期间以学校通知为准)。23:00以后进出公寓楼的学生须进行登记,登记记录定期向学院反馈。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进出公寓必须刷校园卡,严禁不刷卡、代刷卡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实行会客制度,来访人员须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住宿学生严禁自由出入异性公寓,宿舍内严禁留宿他人。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接到学校通知后三日内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因休学、退学、转学、出国或其他个人原因等需退宿者,应持相关证明按时到公寓中心办理手续。退宿时,住宿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住宿费;住宿时间超过1个月按照实际住宿月份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住宿调整,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个人要求调换房间或调整床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审批,学生本人持学院审批意见到公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宿或调整住宿房间时,须主动与公寓中心办理财产验收交接手续。学生办理退宿或调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申请假期住宿,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核实同意后持有关证件到公寓中心签订住宿协议,免费住宿。寒假原则上不安排学生住宿,因特殊原因确需留校住宿者,由公寓中心集中安排住宿。各学院要及时掌握留宿学生的基本情况,重点做好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因故需借用本宿舍管理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住宿学生不得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公寓管理员,由管理人员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丢失钥匙者负责。丢失钥匙不报告、私配钥匙或私换门锁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四章  公物与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公寓内、宿舍内公共服务设施。宿舍内配备的家具、设备和设施,未经公寓中心同意,住宿学生不得随意更换、改造和拆卸。学生宿舍建立资产登记卡,学生进住宿舍时须填写资产登记卡并签名,宿舍舍长为指定管理员。

第二十九条 学生调换宿舍、毕业或其他原因退宿时,管理员要按资产登记卡进行验收,齐全无损的方可办理调换、退宿手续。家具、门窗、设备和设施等若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当事人不明的,由宿舍居住人员集体赔偿。

第三十条 原则上学生宿舍凳子使用期为8年,桌子、书架、衣橱使用期为12年。学生公寓应充分利用质量尚好的旧家具。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要强化节能意识,自觉节约能源,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对水、电、暖设施不得擅自拆卸、改造。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用水、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定额管理。超出定额部分,由宿舍人员自行承担,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调换宿舍、毕业或其他原因退宿时,其用电、用水余额退款手续到能源管理中心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的维修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维修人员对公寓内水、电、暖等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三十五条 宿舍内家具与设施自然损坏,给予免费维修;若人为损坏,要收取材料和人工费,无法维修的照价赔偿,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下列情况实行免费维修

1.地板、墙面自然破损;

2.淋浴头、下水道堵塞;

3.水管界面处漏水、水管破裂;

4.电表、水表故障或换新;

5.日光灯管、灯座、风扇自然损坏;

6.门插自然损坏;

7.照明、网络线路自然故障;

8.安全防护设施遭外力破坏;

9.其他非人为损坏设备、设施。

(二)下列情况实行自费维修

1.门窗玻璃人为破损;

2.室门、柜门、窗架人为断裂、破损或丢失;

3.门插、门锁人为损坏或丢失;

4.桌、凳、架、柜人为断裂、缺损或丢失;

5.淋浴设施、水管、水龙头人为损坏;

6.故意向便器中丢弃杂物导致下水道堵塞;

7.插座、开关人为损坏;

8.地板、墙面人为污染或破坏;

9.床架(含护栏、蚊帐架)人为损坏、丢失;

10.人为损坏各种线路;

11.日光灯管、灯座、风扇人为损坏;

12.其他人为损坏项目。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能、自救技能;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秩序的不良行为,自觉维护宿舍安全。

第三十七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等措施。不能自救时,应及时撤离现场。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安110、校园110(西校区2781110、东校区2313110)和公寓中心等。

第三十八条 宿舍内禁止抽烟喝酒等行为;禁止使用明火;严格执行离开宿舍关闭电源和拔掉负载电器电源插头;禁止私扯电线;严禁使用和存放电炊具;禁止使用和存放电热棒、电取暖(制冷)器、电卷发棒、吹风机、电熨斗、电水壶、洗衣机等违章电器和600W及以上的大功率电器设备;禁止在宿舍内给电动车等大功率电瓶充电。

第三十九条 禁止擅自攀爬宿舍门、窗、阳台及楼顶;禁止在公寓存放和使用公安部门管制的枪支、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及放射性物品。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 学生在公寓内部不得有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从事或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服务活动。23:00至次日6:00不允许在宿舍使用影响他人休息的发声、发光设备。

第四十一条 非紧急情况下,严禁动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第四十二条 逃生窗是意外发生时的生命通道,仅限于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地震、火灾等)时逃生使用。正常情况应处于封闭状态,严禁人员借此通道出入及递取物品。逃生窗钥匙统一配发至各宿舍,由各宿舍舍长签字确认。未经许可,不得将钥匙转交他人,严禁私自更换安全锁或配钥匙。如发现钥匙、安全锁、锁扣有遗失或损坏等情况,须及时报告所在公寓管理人员。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人身意外伤害或公私财物损失者,相关责任人除赔偿相关损失外,将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住宿学生的贵重物品在宿舍存放时,应妥善保管,个人保管不便的,可交由公寓管理员代存;寒暑假期间或外出实习,应将贵重物品自行带走或交由公寓管理员代为保管;否则,损失自负。住宿学生或他人携带物品离开学生公寓,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查验无问题方可带出。

第四十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制度。检查人员出入宿舍时应佩戴相关证件。住宿学生应接受检查人员的检查和询问,礼貌回答问题。检查人员发现违规违纪现象,向所在学院发出书面通知单,学院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寓门卫值班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执行人员、物品出入查验制度,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对因玩忽职守发生事故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寓中心要认真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范,确保学生公寓安全。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 住宿学生要讲文明、讲卫生、讲公德,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宿舍内物品要摆放整齐,卫生要经常清扫,衣物、被罩、床单、枕巾应经常换洗,保持良好的室内卫生。要经常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第四十八条 不得在宿舍墙面上涂写、刻画、粘贴、蹬踏脚印;不得乱泼污水;不得向楼外抛掷物品;严禁在公寓楼、宿舍内携带和豢养各种动物。

第四十九条 公寓楼环境卫生实行分区责任制。各公寓楼卫生保洁员负责公共卫生(包括走廊、楼梯、公共厕所、公共洗涮间、公寓楼周围责任区等)的清理。学生应尊重卫生保洁员的劳动,自觉爱护和维护公共卫生,配合做好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工作。

第五十条 学生宿舍内实行值日生制,值日生每日打扫好宿舍卫生并将垃圾放到公寓楼下的垃圾桶内(不得放在走廊和洗手间内)。学生宿舍每周六下午进行卫生大扫除。公寓管理人员每周一至周五对宿舍进行不定期卫生检查,并公布卫生检查情况。

第七章  文化建设

第五十一条 公寓文化建设要健康向上、格调高雅,融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文化教育于一体,体现时代性、思想性、专业性。

第五十二条 建立公寓文化活动体系,浓厚公寓育人氛围,适时举办宿舍文化节,开展“文明宿舍”等评选活动。

第五十三条 倡导各学院在学生公寓创建内容丰富、生动活泼、富有特色的楼宇文化、走廊文化、门厅文化、宿舍文化,开展健康文明、和谐温馨的社交文化、行为文化活动。

第八章    

第五十四条 留学生、非全日制教育研究生的住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在公寓内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公寓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其他相应管理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5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