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018-07-03 来源: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 作者: 责编: 浏览:2840

山东理工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引导学生努力成长为“五有”人才,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100分,包括思想品德素质、学业成绩、身心素质和创新实践能力4个测评模块,分别以10%70%5%10%计入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另外5%的分值用于各学院根据年级、专业特点等调整相应模块比例或者增加特色测评模块。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测评结果体现我校大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学生各类评奖评优、就业推荐、组织发展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

第四条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和社会责任等,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服务社会、奉献社会。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成绩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分80分,奖励分最高计20分。

(一)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基本分测评

1.基本分测评内容: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热爱集体,团结协作;恪守学术、品行等诚信规范及相应义务。

2.基本分减分项目: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各类批评和处分者;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无故旷课或上课迟到、早退者;有违背学术诚信、恶意欠费等失信行为者;校园公共建筑物内吸烟者;学院认定的其他减分适用条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基本分可计0分。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煽动闹事;组织非法游行集会;在网络上发布违法言论或不实信息造成恶劣影响;参加非法组织;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

(二)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奖励分适用条件

1.荣誉加分: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残助困等先进事迹;经院级(含院级)以上评选产生的先进典型;学院认定的其他加分适用条件。各类奖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校级奖学金等)不在加分之列。

2.学生干部加分:依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干部选拔管理办法》认证且经归口单位考核称职的学生干部方可加分。

第三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五条 学业成绩测评主要评价学生当前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公选课和辅修专业课程除外)学习情况,引导学生提升专业胜任力。学业测评成绩为学生当前学期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成绩,满分为100分。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第四章  身心素质测评

第六条 身心素质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基本状态,引导学生用阳光的心态投入学习、工作和生活。身心素质测评成绩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分为80分,奖励分为20分。

(一)身心素质测评基本分测评

1.基本分测评内容:具备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具有较好的社会适应能力,重视自我身心素质发展,能正确评价自己,悦纳自我,宽容、善待他人,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积极参加各类有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培养高雅的审美品位,努力提高自身人文素养。

2.基本分扣分项目

无故不参加校院统一组织的大学生心理普查、阳光体育等身心健康活动;有酗酒、网瘾等不良行为习惯;无故不参加军训或未按要求完成军训任务;学院认定的其他减分适用条件。

(二)身心素质测评加分适用条件

在各类体育竞赛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中获奖;积极关注同学的心理状况,能及时发现心理危机事件并及时上报;学院认定的其他加分适用条件。

第五章  创新实践能力测评

第七条 创新实践能力测评主要评价学生在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化活动及其他方面的能力发展情况,引导学生勇于创新、知行合一。创新实践能力测评成绩由基础加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其中基础加分60分,奖励分40分。

(一)创新实践能力基础加分适用条件。学生积极参加下列创新实践活动应加分予以鼓励,上限为60分。

积极参加各类由学校认定的创新创业(含学科、技能等)竞赛活动,积极申报创新创业项目;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加文化艺术活动(体育类除外);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培训认证和对外交流活动;学院认定鼓励和支持的其他创新实践活动。

(二)创新实践能力奖励分适用条件。以学生在创新创业(含学科、技能等)竞赛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文化艺术活动(体育类除外)等方面实际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荣誉、成绩和成果(包括相关专业技能培训、资格证书及活动证明等)为主要加分依据,上限为40分。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各学院成立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并指导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1次,新学期开学后4周内完成。

第九条 各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条 辅导员为所带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班级成立711人的测评小组(成员总数为单数),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为小组当然成员,其余成员由全班同学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程序如下:

(一)个人自评:学生就上一学期本人综合表现进行自评,撰写个人鉴定,并提供加分项的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分: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组织评议,依据学院测评实施细则进行评分,班级将评分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三)学院审核: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各班级测评成绩,并将审核后的测评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全体学生签字确认。学院将测评结果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原始材料归档。

第十二条 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学生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反映,学院应及时予以回应并组织复核,学生工作处必要时可以介入调查核实,复核结果应及时反馈至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要维护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测评结果一旦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七章    

第十四条 各班级要据实做好学生日常表现记录,并把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作为加强班级建设的有力抓手。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的荣誉认定、竞赛获奖认定及科技创新成果认定以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为准。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加分标准的,按最高标准加分,不重复加分。

第十六条 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考评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4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