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南方周末发文《刺死辱母者》,对发生在2016年4月14日的一起命案进行了深入报道,其中,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引得网友纷纷抗议,在网上掀起了一场针对“法院量刑是否过重”讨论的轩然大波。
当日,女企业家苏银霞因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无法还清剩余的17万元欠款而被其带领手下催债。在11名催债人当着22岁的儿子于欢对其进行了一个小时的凌辱之后,接到报警电话赶来的民警亦没能制止事况的进一步恶化。情急之下,于欢抄起一把水果刀,致4人受伤,其中一人死亡。
17年2月17日,少年于欢以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聊城市地方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四次求助110市长热线和警察一句“要账可以,不可以打人”
据悉,苏银霞在案发前一日预感到事况不妙,曾四次拨打110电话与市长热线求助,在未获得任何实质性帮助之后,随即放弃这个念头。次日,被吴学占一帮人围堵在出租屋中,遭到侮辱。
姑妈于秀荣报警后,到达的民警在屋内留下一句“要账可以,不可以打人”后随即离开屋内,导致事发。
可见,惨剧发生,执法人员亦难逃干系。首先,受害人事先已经拨打求救电话,没能阻止案件的发生,此为警方失责之一;其次,无论网上流传的“离去”抑或是另一种出去“找报案人了解情况”说法,民警的做法都为失职。找到报案人了解情况虽说是正当报警处理流程之一,可命案现场每秒都可能发生惨剧,在多名催债人陪同下寻找催债人更是笑话。案发当场催债人员有11位男性,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是否侮辱行为正在进行,一名称职的民警都应迅速判断出现场情况,并当场制止,而不是随随便便留下一句话离去,此为失责之二;最后,根据报案人的描述,案发现场是随时可能发生性质的转变的,而到场的民警却出去“了解情况”,这件事难道不能托付给同事?这样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让人不禁怀疑是否警局内部体制松散,执法人员惯于安逸,此为失责之三。
以上三条失责,若能避免任何一条,于欢就不会情急之下抄起桌上的那把水果刀,惨剧也就不会发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犯下命案的涉黑“地头蛇”与高利贷下的暴力催债
死者杜志浩与吴学占团伙催债理由为“要求苏银霞偿还利息17万元”,据了解,利率高达10%,远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构成“高利贷”。据我国法律规定,高利贷超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受害人完全可以不用支付这剩下的17万元。
针对高利贷放贷者,我国刑法的规定并不完善,虽说超出部分并不受保护,却也没有针对放贷者相应的罪名。因此,高利贷放贷者常常与当地黑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来保证催债过程的顺利。案发当场,在面对受辱的母子俩时,催债的十一人明显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自由权并犯下了侮辱妇女罪,是一场暴力催债,应该被制止。这时的情况就不再是一句“要债可以”能够一笔带过的了。
此外,死者杜志浩早在被刺之前,在2015年9月已经犯下命案,向民警反映之后却被回复“抓不到人”。六个月之后,肇事逃逸者依旧逍遥法外,可见地方法治堪忧,执法人员姑息养奸甚至已经成为了常态。
而法院在处理案情时,却将此等无作为的执法人员作为区分情况是否紧急的重要标准,着实令人难以信服。试问,早有前科的杜志浩在暴力催债过程中会不会犯下强奸甚至杀人的罪行,谁又能保证呢?更何况,在长达一个小时的羞辱后,于欢的精神早已濒临崩溃的边缘,生命健康权中的精神损失却未能被作为法院判别的依据。
在执法人员处处疏忽下发生的惨剧,却被法院以不含任何人情基础的方法量刑的案件,本身便蕴含着一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戏谑意味,也就难免引起一边倒的舆论哗然。
法院一次错误的量刑不仅能伤害一个孩子和一个家庭,更多伤害的却是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同时也将助长更多不法之徒钻法律漏洞。法若不能不服众,法治从何谈起?朽木不修,千里之堤必将溃于蚁穴。
面对这把明晃晃的刀子,墨守成规的法律——亦该被刺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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