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在校生2011—2012学年学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8]37号)第三章第十条第四款缓缴费手续办理:对确有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生处批准,可以办理缓缴费用手续。缓缴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时间不得超过每学年第二学期的开学时间。经批准缓缴的学生,必须与学校签订缓缴协议。为了切实做好本学年学费缓缴工作,保证学生正常注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请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学生学费缓缴申请情况进行学费缓缴工作,请于
2、组织申请学费缓缴的学生填写《缓缴协议》(附件2),《缓缴协议》请于
3、对于申请学费缓缴的学生,各学院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好细致工作,介绍相关的资助政策,对确实符合缓缴申请条件的学生要做到“应缓则缓”。
4、《缓缴学费学生情况统计表》和《缓缴协议》的填写说明详见附件3。
详情请见学生工作处处网站责编: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