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说明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3-21浏览次数:27

 

1平均学分绩点 = ,其中不包括公共选修课。

2、学生完成教学安排的所有课程,成绩合格,方能取得毕业证书;在此基础上,平均学分绩点达到70及以上的,方能获得学位证。

3、五级制成绩的对应关系是:优秀——95;良好——84;中等——73,及格——62

4.如果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不能获得学位证。学生可以在毕业一年后、两年内提出授予学位的个人申请,并提交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鉴定材料(加盖公章),待学校召开学位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的,教务处办理学位证书。一般随着当年的毕业生一起办理。

提交材料的时间一般在525——615。其他时间不予受理授予学位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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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