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刑不上“大夫”?
2010-12-10 来源: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 实习生 刘宽 责编: 浏览:124

医生在医疗行为中如果出现犯罪行为,在现实中往往极少受到刑法惩处。 (IC/图)

  近日,因超女王贝整容殒命事件,“正规”医疗机构中的“非法行医”问题,再次被摆在公众面前。

  根据卫生部门披露的信息,为王贝实施美容手术的医生汪良明,虽然有医生资质,但他执业范围为外科,从事的却是“医疗美容”;执业注册地点是在广东,行医地点却在湖北。有业内人士指出,以上两点皆违反了执业医师法,汪良明涉嫌“非法行医”。

  由于造成王贝死亡的严重后果,一旦“非法行医”定性成立,汪良明会不会面临牢狱之灾?

  这种担心看来是多余的。直到目前,公安部门尚未介入。武汉市江岸区卫生局副局长胡亚明在接受《健康报》采访时,称按现在法定程序,不能确定汪良明是非法行医。

  那么,什么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呢?根据1999年实施的执业医师法,医生执业需拥有“两证”:通过医师资格考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之后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医师执业证”,并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执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者,不得行医。

  而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罪名,通常被称作“非法行医罪”。

  事实上,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已遭遇现实尴尬,公立医院医生中,有证医生被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在国内尚无先例。由于立法、执法及法律之外诸多层面的障碍,医生在医疗行为中的犯罪行为,在现实中极少受到刑法惩处,这已成为一条根深蒂固的“潜规则”。

  尽管刑法中有相关罪名,但医生在医疗行为中犯罪却难以追究刑事责任,已成业内不争的事实。“刑不上大夫”,这句用以概括古代官员特权的用语,如今成为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在正规医院中无法“落地”的写照。

  相关事例并不鲜见,如:

  2001年11月16日,辽宁张安因药物过敏死亡,为其用药治疗的,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实习生。

  2002年6月6日,山东任传兰因腹腔肠道发生严重放射性溃烂死亡。而对其进行试验性放射治疗的医生,是没有任何放射治疗资质的外科医生。

  2004年11月1日,河南赵宗定因麻醉过量死亡。而麻醉师,是一名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实习生。

  2005年12月,北京熊卓为因治疗不当救治不及时死亡。而对其进行治疗的三名医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006年,山东青岛产妇赵某母婴双亡。而接生医生是超出专业执业范围的内科医生。

  2010年11月15日,湖北超女王贝因整容死亡。而对其进行整容的医生,是并未取得从事美容专业执业资质的外科医生。

  截至目前,上述案例涉案医生均未被追究刑责。

  内科医生能去做剖宫产吗?
  
  相比较而得,执业医师法中的“执业医师资格”与刑法中的“医生执业资格”略有不同。某种意义上,正是这种不同,使得两部法律无法顺利“对接”。

  对于刑法中的所谓“医生执业资格”,医疗界一度有观点认为,是指“执业医师资格证”,也就是说,医生只要拥有了此证,即拥有了“医生执业资格”,也就不存在“非法行医”。

  然而,执业医师法却明确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者”(而不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不得行医。
 
  卫生法学者卓小勤认为,刑法336条中的“医生执业资格”,本意是指行医资质。1997年新刑法实施时,执业医师法还没有出台,当时的“医生执业资格”具体指的是医生的职称。而当两年后执业医师法实施时,由于明确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因此刑法中的“医生执业资格”,应该指“医师执业证”。
 
  不过,王贝的手术医生汪良明两证俱全,因此无论按上述哪种观点,汪良明的过错至多是“超范围行医”,而不会以“非法行医罪”论处。

  然而还有第三种观点:刑法中提到的“医生执业资格”,不应简单等同医师执业证,而应该具体指他从事的诊疗活动与其法定许可的范围是否相符。

  山东兖州市民李继峰是此种观点的坚定推行者,他的依据是医学有着高度的专业分工,“一名内科医生如果去做剖宫产手术,一个妇产科医生如果去拔牙,皮肤科医生去做脑外科手术,可以想象后果会极为可怕。”

  李继峰以交通事故支持其观点:一个拥有摩托车驾照的人去开汽车,或者一个只有小汽车驾照的人去开大客车,如果出事,交管部门皆视为“无证驾驶”。

  李继峰的母亲任传兰,8年前死于一次试验性核放射治疗。为她实施这次治疗的,是一名没有放射治疗资质的普通外科医生。自学了相关法律之后,李继峰认为,这个医生虽有医师执业证,但他实施的治疗不在他执业范围内,并造成严重后果,涉嫌“非法行医罪”。

  然而,当地卫生和公安部门却并不认同。被李继峰视为“杀人凶手”的当事医生仅受到警告处分,至今并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据我了解,全国像我母亲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李继峰说,“但大多是以民事赔偿了结,这种方式产生的导向就是:医生杀了人可以用钱搞定。”

  在王贝案中,李继峰的上述说法一定程度上变成现实:因为与院方用钱“私了”,王贝的遗体在尸检之前被家人火化,这样她的具体死亡原因无法查明。

  “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多位医疗法律律师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无论是“超范围行医”还是医学生“无证行医”,以“非法行医罪”论处者,全国都没有先例。

  在李继峰看来,“非法行医”罪实践中无法追究,缘于一种根深蒂固的认识误区:医生是救人的,不可能去故意害人。在追究医生刑事责任的问题上,他经常听到的说法是:把医生抓了,谁还给你看病?

  此外,“打击面太大”,也被李继峰认为是政府打击“非法行医罪”的一大认识障碍。据他介绍,他在与山东省人大一位官员讨论这一问题时,对方承认他的观点在法律上正确,但认为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如果打击,涉及面太大,会影响卫生系统稳定。

  受害人家属王洪明对南方周末记者称,在追究顾某“非法行医罪”的问题上,他曾与警方多次沟通,对方表示,该罪名以前仅针对没有资质的“江湖郎中”,公立医院中认定非法行医,全国尚无先例。

  而有多年医疗诉讼经验的律师宋中清认为,医务人员难以追究刑责,其症结在于医院管理者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不作为。他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医疗行为有极强的专业性,对于非法行医罪及医疗事故罪,公安机关往往难以作出判定,因此,医院管理者和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其中桥梁责无旁贷。然而,近年来,一些医院管理者和卫生部门给人的印象,却是在极力逃避这一责任,甚至包庇纵容,致使大量医院内的犯罪问题无法受到刑事追究。

  在一篇文章中,宋中清将卫生执法人员比作“医疗警察”,认为其肩负着审查医务人员刑事责任的法定职责,然而经常的情况是,“医疗警察”“针对医疗违法行为所致的医疗事故,完全避开行政追究和刑事追究的程序……用金钱利益替代生命健康利益,冲击着社会价值的底线”。

  8年来,母亲死亡前的惨状激励李继峰一直控告,坚持要求将医生判刑,并拒绝了医院提出的高额赔偿。熊卓为案后,李继峰认定自己是对的,“之前,我以为公立医院的‘非法行医’只害普通老百姓,熊教授的遭遇让我明白,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和李继峰一样,熊卓为的丈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王建国也没有放弃追究医生刑责的努力。他向南方周末记者说,将以法院判决书作为证据,继续向公安机关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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