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续缴大学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4-29浏览次数:0

 

各学院:

20094月第一批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大学生,所交医疗保险费已到期,续保工作已经开始。现将续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学生,保险期限是200911日—20091231日。再续保者保险期限是201011日至毕业。需续保学生请于201056日到校医院(西校区)4楼办公室交费。

交费时间:上午8301030;下午230430

缴费标准:200620元; 200760元;2008100元。

二、未按规定时间交费的学生视为自动退保。

三、有新入保的学生请按上述交费时间交费。

四、请各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

(续保学生名单略) 

 

                                           2010年4月29

责编: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