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2018-06-25 来源: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 作者: 责编: 浏览:670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扶贫战略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上级有关学生资助政策,健全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健康成长成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资助工作遵循帮困助学与爱心育人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学校配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并设学生资助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日常工作、人员培训等支出。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政策,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经费、学校经费和社会捐赠。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

第九条 学生资助金必须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足额发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发放现金的,作为特殊事项进行审批。

第十条 学生资助经费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起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渠道,以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为重要支撑,以社会资助、爱心基金、绿色通道为辅助的多元化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入学须知、学生手册、学校网站、新媒体等渠道对资助政策进行宣传。

第十三条 学生可通过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爱心基金、学费减免、学费缓缴、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社会奖助学金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资助方式依据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爱心讲堂”“燎原计划”等项目,帮助学生开拓视野、提升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要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资助工作与思想教育工作同步开展,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院学生工作考核总成绩。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如违反资助工作相关规定,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研究生的资助工作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下,由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认真研究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资助条例》(鲁理工大政发〔201566号)同时废止。